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潘寨村东/div>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