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3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109539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