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终6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沁河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安振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对本案案由,诉讼时效,工亡赔偿主体、范围、数额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争议,且相关事实需要重新进一步核实,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在查明以上相关事实后,再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另加大调解力度,争取协调解决。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0元,上诉人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琪
审判员 赵建平
审判员 贾梅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