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1057号
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3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35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傅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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