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自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初字第5985号
原告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夏,江苏开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友亮,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项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自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依法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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