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150号
原告:杭州红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红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红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红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红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