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255号之一 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7日,被告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97元,合计4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