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2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双*****61-1号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7号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谊三路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22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以本案按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浙江宇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价值275380.6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