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3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徕科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敏
代理审判员*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