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港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苏州大志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4097号
原告:张家港市港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大志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68号)城市恬园27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211号一楼D室、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1号楼511室一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港市港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志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港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上海NGB项目施工费300308.98元;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上海市进行NGB改造项目工程,三被告以被告苏州大志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对上海市××新区的部分NGB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现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与被告苏州大志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解决”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新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