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纪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安徽舜泰世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包执字第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卧牛山街道。
被执行人安徽舜泰世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民二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报酬26664.15元、支付欠款利息1622元(以本金26664.15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6日止)、诉讼费604元、承担执行费333元,合计2922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26664.15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舜泰世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二万九千二百二十三元一角五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26664.15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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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