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普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8932号
原告:上海普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聂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龙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普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蔚青
人民陪审员  顾美华
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