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2240号
原告:湖南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72254393L。
法定代表人:曾晔锋。
委托代理人:陈劭,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501280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彪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