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504号
上诉人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为2650元,由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雪晴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徐海青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