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6016号
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0元,减半收取计16120元,由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雪飞
人民陪审员 纪晓彤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书 记 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