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381民初2656号
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洁公司)与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乐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被告远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庄则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远大公司与乐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进度款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工程施工结束后5日内付至合同价的50%,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90%,六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返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工程乐洁公司既未施工结束,又未通过竣工验收,因此乐洁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其要求远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莹莹
人民陪审员 王德虎
人民陪审员 陈晓彤
书 记 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