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7106号 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漆桥西路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为新沂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临时机构),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南京路48号。 被告:新沂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官***翻水站。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沂市新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新沂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新沂市新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相关被告及相关单位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95470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年利率5%,利息147735.46元(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及2018年,被告分别就新沂市2017年农村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E管材及管件及新沂市2018年农村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E管材及管件与原告签订三份合同,向原告采购案涉管材及管件。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1年8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454709.26元没有给付。此后,被告仅于2022年6月23日给付了500000元,尚欠2954709.26元未支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给付。经查,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临时组建的机构,第二被告是第三被告的全资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材料均是由第二被告使用。所有的材料款均是由第三被告支付。综上所述,特提起起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乙方、被告新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甲方签订的《塑胶管道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协商未果的,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原、被告约定了因案涉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所在地即其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