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8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漆桥西路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孔少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118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定归还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980元由***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月10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履行(2017)苏0118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定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八个银行账号,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