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30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启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4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7901元,案件受理费1009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房管、车管、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均未找到。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得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回复。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学升
审判员盖宁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