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启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6166号
原告宁夏启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宁0122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11日宁夏启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贺兰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2执2198号、(2020)宁0122执2203号案件中扣划的被申请人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到期质保金235500元,保全价值2355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640101270000000289),保全价值235500元。保险期限为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启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贺兰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2执2198号、(2020)宁0122执2203号案件中扣划的被申请人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到期质保金235500元,保全价值235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保全费1698元,暂由申请人宁夏启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美超
法官助理 冯柯娜 书记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