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979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鹏检验医学高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1号吉港花园5号楼104、105、106、107、108室,法定代表人:金忠林;
申请保全人:长春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101室,法定代表人:刘学通;
申请保全人: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长春市朝阳区超强西街与创意路交汇雍景嘉苑19栋,法定代表人:张百英;
申请保全人:朱君,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叶春萍,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李洪飞,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保全人:冯嘉林,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圣润肉品经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双桥子委242组树勋街2#楼109室,法定代表人:邱贵仁;
被保全人:刘亚南,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保全人:江志军,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张晓霞,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于小丽,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吉祥饭店分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228号,法定代表人:金钰鑫;
被保全人: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228号,法定代表人:金钰鑫;
被保全人:吉林省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987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五楼510、511室,法定代表人:付玉敏;
被保全人:通化佳泰医院,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孟晶伟;
被保全人:长岭县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建局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李国东;
被保全人:于海宽,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保全人:张新刚,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鑫鹏检验医学高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长春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朝阳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朱君、叶春萍、李洪飞、冯嘉林、吉林省圣润肉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通化佳泰医院、长岭县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海宽、张新刚等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24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31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31000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景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