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县保和镇顺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梅征会,男,1969年2月27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梅征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征会于2018年5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梅征会余款697013.00元;若2018年10月30日前不能还款,则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自2018年5月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9701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若2018年10月31日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公司不能还款,法人***自愿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中,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征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了(2018)云0802执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