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2053号
原告:承德市彬远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营村1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承德市外八庙管理处,住所地承德市狮子沟行宫东侧。
法定点人:张守义,处长。
被告:承德市文物局古建处,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山庄内。
法定代表人:***,处长。
原告承德市彬远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外八庙管理处、承德市文物局古建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彬远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636.00元(已减半收入),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