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3执12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市恒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34,93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