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奇,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住所地:河**省保定市大马坊乡周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曹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晨阳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580万元的数额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纯属虚构,经双方对账核算争议金额仅为1000万元左右,本案没有达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双方在《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有约定管辖条款,本案应由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首先依据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审原告华强公司诉讼请求是判令晨阳公司支付工程款2580万元、工程垫资款资金占用费154万元及违约金308万元,三项合计3042万元;诉讼费用由晨阳公司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河**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华强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据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晨阳公司上诉称经双方对账核算争议金额仅为1000万元左右,本案没有达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的理由属实体审理范畴。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代理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