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初191号
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铉策,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00元,减半收取计96950元,由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