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91号
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大马坊乡周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保定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