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吉0182执10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4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41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41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王明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