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孛、中经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863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毛岱,系原告儿子,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孛,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经信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汉森金烁广场8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建兴。

被告: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威。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一期第5幢0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齐晓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孛、中经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鹏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宁 禄

书 记 员 占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