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2民初176号
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4元,由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