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36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73469950.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市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歇马山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91210283747877513X。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靴子沟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歇马山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2466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执行费3600元(未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大连歇马山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大连歇马山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95084531115000
执行员于阳
19875518478500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