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海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3068号 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市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海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范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海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立案。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