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3068号
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市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海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范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海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立案。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