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190号
原告:**,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市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734699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安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于长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