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30020号
原告(反诉被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中景旗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宁夏中景旗舰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鸣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