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马利、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222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马利,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309524XC。
法定代表人:聂广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马利(反诉原告)、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员  宋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