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

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诉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281民初2029号
原告: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松江镇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继国。
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住所:蛟河市天北镇内。
法定代表人:岳文举,校长。
原告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1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岳文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20日,我公司与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为学校暖气进行改造,工程款为16万元,按规定于2012年10月10日完工。2013年6月28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学校围墙及教学楼暖气改造,工程款为15万元,2013年9月1日完工。2013年8月23日,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对学校进行围墙改造,工程款为11.1万元,该工程于2013年10月15日完工。上述三项工程款合计341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故起诉要求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给付工程款341000元及利息。
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辩称:对诉讼的数额没有异议,在总工程款的基础上扣除已经给付的8万元,余款是34.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与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签订校舍维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为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进行楼内维修与暖气改造,工程造价16万元。2013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工程内容为宿舍楼装修、暖气改造、幼儿园暖气改造,工程造价15万元。2013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学校围墙及教学楼暖气改造,工程造价111000元。三项工程均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工程总价款为421000元,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已经给付工程款80000元,余款341000元未给付。审理中,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自动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关于暖气改造的申请报告、校舍维修合同,项目申报表,工程预算、工程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了工程内容及工程价款,现全部工程已经竣工并使用。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21000元,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已经给付工程款80000元,余款341000元未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应当承担给付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蛟河市经宏砌筑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341000元。
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被告蛟河市天北镇九年制学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