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破申3号
申请人: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38328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768361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2年7月11日,债权人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宇公司)以债务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宏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书面通知了宏祥公司,宏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欠付光宇公司货款属实,***公司资产合计1.4亿多,实收资本6千万,负债总额1亿元左右,资产大于负债3800多万元,光宇公司的债务仅占资产总额的0.86%,宏祥公司并非资不抵债,达不到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请求驳回光宇公司的申请。宏祥公司在提出异议时提供了2022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及相关明细账目。
本院查明,宏祥公司于2003年5月在宜都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矿产品、煤炭、沥青销售;道路材料加工;建筑设备租赁;仓储服务;道路建设施工、维修;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
债权人光宇公司对债务人宏祥公司享有的合同债权1248075元及利息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12月16日双方在本院执行部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余下欠款1148075元分期履行,最后一期为2021年4月30日前,同时约定***公司违约,则光宇公司按照判决内容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12月18日本院对该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此后宏祥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光宇公司也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据此,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是否受理需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就本案而言,光宇公司对宏祥公司享有的合同债权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履行期限届满,宏祥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债权人光宇公司有权申请破产清算。但债务人宏祥公司提交的2022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表明,其资产大于负债,资产负债率72.78%,其中仅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房屋等)、无形资产(土地)账面价值接近2800万元,另外光宇公司与宏祥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因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宏祥公司经强制执行是否仍无法清偿债务不能确定,因此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不能认定债务人宏祥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