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6221号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光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