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743号
原告: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光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38328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由原告河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