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743号 原告: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光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38328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由原告河山***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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