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276号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长青,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打印:**红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