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955号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光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3832833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长青,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瑞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2.0元,由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年鹤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