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涌泰旅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执保18号
申请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涌泰旅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根据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定,解除其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国银行句容东门支行541774707484的冻结。申请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涌泰旅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鲁08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涌泰旅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1)鲁08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庆华
书记员  随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