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7080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建英
法官助理 诸怡婷
书 记 员 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