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泰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汇泰塑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3民初361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临西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玉兰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水务局局长。
第三人:临西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
负责人:**,该管理处负责人。
第三人:***,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汇泰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临西县水务局、临西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0元,减半收取计6,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