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3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被告: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金融街万达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7069839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