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81执4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额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10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7069839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财产、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到福清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的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海湾××#楼××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R××】及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海湾××#、××#楼连接体地下一层1××车位【产权证号:M××】,本院另案【案号:(2017)闽0181执861号】已于2016年8月8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的首封法院为福州市人民法院,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1月25日将参与分配的材料送至福州市人民法院,但至今无果;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二辆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闽A×××××、闽A×××××),该二辆汽车于2017年10月31日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二年,该二辆汽车至今尚未实际扣押到位;3、被执行人***在福建省雅顺板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于2018年7月22日通过福建省工商局网络冻结该股权(价值90.44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4、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于2018年7月22日通过福建省工商局网络冻结该股权(价值90.44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5、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为351×××50的账户内有少量存款(2104.97元),本院依法划拨该少量存款用作本案的诉讼费。除此之外,本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9日、2018年9月7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于2018年6月5日将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海湾××#楼××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R××】及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海湾××#、××#楼连接体地下一层××车位【产权证号:M××7】均已在福州市人民法院另案处置中,故本案现无法处置上述房产,只能参与分配,而本院已向福州市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材料,但至今无果。本院虽已冻结被执行人***在福建省雅顺板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上述股权难以评估而暂时无法处置。因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雅顺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起贵
代理审判员闫春
代理审判员*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倪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