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4民初301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裕民县。
被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162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发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尚晓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