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9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162团。
法定代表人:杨世基,系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玉梅,系该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
被执行人:刘艳领,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无业,住额敏县河滩路7巷河滩东区。
关于申请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兵09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4,97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17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9月30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9日、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共计有6432.93元(我院已向***系列案件分配并向申请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2566.93元),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5张网络账户及7张银行卡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2018年2月6日已抵押给额敏县绿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担保20万元借款,现尚有本金及利息223826.42元未还,且居住4口人,该房产不宜执行)、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缴纳社保信息、无理财性保险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2日程福进自愿用其名下新G118**汽车为***案款作担保,我院亦对该车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变卖结束后申请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该车以物抵债。
4、2021年5月14日被执行人***找到刘艳领作担保人,担保52,000元案款,到期后刘艳领未实际履行,2021年6月12日本院依法追加担保人刘艳领为本案被执行人,至今本院未查询到刘艳领名下银行卡及网络账户中有存款,亦无其他财产。
5、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18日对担保人刘艳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于2021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艳领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7、2021年4月20日本院到第九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2018年2月6日以抵押给额敏县绿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担保20万元借款,现尚有本金及利息223826.42元未还,且居住4口人,该房产不宜执行),2022年4月14日本院到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担保人刘艳领名下无房产信息。
8、2021年4月21日本院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九师管理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2022年4月14日本院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九师管理部没有查询到担保人刘艳领公积金信息。
9、2021年4月21日本院到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社保缴纳信息,2022年4月14日本院到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没有查询到担保人刘艳领社保缴纳信息。
10、2021年6月24日我院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11、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到第九师建安社区进行社会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到第九师建安社区进行社会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艳领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2、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到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在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无保险。
因本案被执行人***、刘艳领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无法查找到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兵09民终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艳领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格 日 勒
审判员 项 金 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木力德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