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2287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裕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发,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162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杨世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 晓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