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02民初272号
原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二团团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74524881XP。
法定代表人:杨世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梅,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塔城市。
被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
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二团,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二团团部。
负责人:王战生,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彤,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二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磊勇
审 判 员 张林武
审 判 员 薛红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双喜
书 记 员 曹颖珺